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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8-04-22 15:57:14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精神,全面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基本原则
1,.充分认清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校园应当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关系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事关千万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长期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维护学校及周边安全,学校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是,受各种因素影响,学校安全工作还存在相关制度不完善、不配套,预防风险、处理事故的机制不健全、意识和能力不强等问题,各类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还时有发生。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站在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师生生命负责的高度,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综合改革、破解关键问题,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学系统、全面规范、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切实维护广大师生人身安全,保障校园平安有序。
2.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综合施策。将学校安全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作用,运用法律、行政、社会服务、市场机制等各种方式,综合施策、形成合力。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防控。将可能对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影响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和风险隐患全面纳入防控范畴,科学预防、系统应对、不留死角。
坚持依法治理、立足长效。突出制度建设的根本性和重要性,依据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定,做好制度设计,依法明确各方主体权利、义务与职责,形成防控学校安全风险的长效机制。
坚持分类应对、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根据不同区域、地方以及不同层次类型学校的实际,区分风险的类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构建安全风险防控机制,集中解决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校园安全问题。
二、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
3.健全学生安全教育机制。
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是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建设的基础,也是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校要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把尊重生命、保障权利、尊重差异的意识和基本安全常识从小根植在学生心中,积极推进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学校要把学生安全教育纳入日常教育和教学活动,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心理和生理特点,广泛开展国家安全教育、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反暴力欺凌教育、防溺水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防拥挤踩踏教育、防触电教育、防雷击教育、防电梯伤害教育、网络安全教育、食品安全教育、心理(生理)健康教育、毒品危害知识教育、疾病预防教育和反邪教警示教育,积极开展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坚持推广使用《江西省中小学校学生安全提醒教育每日一播》校园广播系统,实现学校安全提醒教育的常态化;要坚持每年在学校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活动,通过举办各类竞赛、网络测试答题等活动检验效果;要坚持开展每学期不少于一次的应对地震、洪水、火灾等情况的突发性应急演练。
教育部门要将安全知识作为校长、教师培训必要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积极开展校长、教师以及学校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学生安全教育需要社会共同参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积极参与学校安全教育,广泛开展“安全防范进校园”等活动。鼓励各种社会组织为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提供支持,设立安全教育实践场所,着力普及和提升家庭、社区的安全教育。新闻媒体要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学生安全、法律知识的宣传。
4.探索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
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在学校校园及周边探索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要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地区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依法制止和查处下列行为:(1)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项目建设,或者项目的建设、生产会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2)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3)在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4)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的;食品小摊贩在设区的市、县(市)城区的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经营的。(5)学校及其周边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的。(6)进行有污染环境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7)学校及其周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不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的;在学校及其周边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未设立明显警示标志的。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生安全区域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要在学生安全区域内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完善高峰勤务机制,优先布设视频监控系统。要加强学生安全区域的治安工作,设置治安“护学岗”,及时依法制止和查处扰乱学校秩序、侵害学生及学校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学生安全区域内交通安全管理,设置交通“护学岗”,依法在学校附近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减速等标志标线,施划人行横道线,上学、放学时段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对寄宿制学校、有晚自习的学校,公安机关应加强夜间学校周边的巡逻。
5.健全学校安全排查、预警和评估制度。
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常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及时了解学校办学办园行为和基本运行情况,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指导学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机制。
各地各校要依托“江西省学校安全工作平台”,逐一建立安全工作台账,定期汇总、分析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健全覆盖全省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安全隐患排查体系。按照《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健全全省教育系统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在可能出现影响学校安全的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等风险时,第一时间发出预警警报,指导学校予以防范。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利用家校通、微信群、QQ群和微博等网络平台构建家校即时联系工作网络,逐步建立学校安全警示预警机制,及时提醒和指导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做好各类安全防护措施。
三、健全学校安全风险管控机制
6.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
安全是办学办园的底线,学校要切实承担起校园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狠抓校风校纪,加强校园日常安全管理,做到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到位、管理有方。
学校要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门卫管理、校园巡查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校园预防拥挤踩踏管理制度;实验室(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学生点到及请销假制度;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校学生管理制度;校内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报告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食品采购验收、贮存加工、餐饮具清洗消毒以及食品留样制度,等等。
学校要落实以下安全管理措施:(1)安全告知措施,每学期开学印发标准格式入学安全须知,告知学生及家长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等;放假前,印发安全告知单,明确假期时间和安全事项。(2)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实行封闭化管理,上课期间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校园,严格落实来访人员身份登记制度;在学生上学、放学时段,学校门口应当组织门卫、保安、值班校领导和值班教师在岗值守、维护秩序。(3)学生上学上课、放学下课时,学校校内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值守、巡查;在易发生拥挤的通道、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4)在组织学生参加实习、考察、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其他集体活动时,学校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专人负责。(5)严格学校教职工聘用准入关口,强化日常管理,对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或者其他工作疾病的,应当及时将其调离相应的工作岗位。(6)学校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灾害、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抢险、救助等措施,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的部署、指导和监督,依法依规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落实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学校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建立教师安全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对学校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制定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应急处置;指导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防控的制度和措施;指导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等。
7.加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队伍建设。
学校应按相关规定,根据实际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力量。除学生人数较少的学校外,每所学校应当至少配有1名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或者受过专门培训的安全管理人员;学校要积极与社区、家长合作,有条件的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及校门口秩序;寄宿制学校要根据需要配备宿舍管理人员。
学校教职工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岗位安全工作指南》相关要求,认真落实安全岗位职责和任务。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进行告诫、制止、保护,并及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心理有异常的,应当及时处理;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教职工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歧视、殴打、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利用学生体罚等其他人身侵害行为。
各地政府、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校园安全保卫服务交由专门保安服务公司提供。鼓励、引导和支持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组织,研发、提供学校安全风险预防、安全教育相关的服务或者产品,组织、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安全演练、预防和转移安全风险等工作,协助教育部门制定、审核学校安全风险防控预案和相关标准。
8.着力建设安全校园环境。
强化准入管理,严格办学办园审批手续。学校建设规划、选址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对建校地区的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要保证校舍、场地等教育教学及生活设施满足需要,符合安全质量和标准,校舍建设执行国家建筑抗震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有条件建设校内体育馆的,按照国家防灾避难相关标准建设。新建学校选址应保证学校大门不开向交通主干道,已建学校大门面向交通主干道的,应留出一定缓冲距离。建立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凡是在校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旦查实,承担终身责任并限制进入相关领域。
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满足实际需要,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食宿等生活设施设备。校内使用的产品和服务应当建立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证书等,保证产品和服务可溯。学校将校舍、场地等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人身安全。学校要建立完善校园内道路限速和隔离设施,在学生集中活动的教室、食堂、宿舍等区域严格实行机动车限速以及人员与机动车分流。学校要根据条件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阻止外来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校园。
按照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即“雪亮工程”)标准,强化技术手段监管,完善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在校园出入口、实验室、危化品仓库、学生宿舍、食堂以及食品加工等校园主要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有条件的要安装周界报警装置和一键报警系统,做到公共区域无死角,形成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加大与公安机关等部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对接力度,实现校内外安全监控全覆盖、安全防控信息即时共享,不断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信息化水平。
各类学校校外活动场所、以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各类培训机构、托餐机构(点)、托管机构(班)和课外班等,由地方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责任,督促举办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9.健全警校合作机制。
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和学校要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协作,健全联动机制。公安机关要完善与维护校园安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置形式和警力配置,加强学校及周边警务室建设,派出经验丰富的民警,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要立足实际,健全以“护学岗”“雪亮工程”为主要代表的校园及周边安全人防、技防机制和手段,确保能及时掌握、快速处理学校安全相关问题。公安消防部门要督促学校落实、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10.健全相关部门校园安全日常管理职责体系。
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学校安全日常管理的职责。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疾病防控、卫生保健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和指导,对于学校出现的疫情、饮用水污染等学生群体性健康问题,要及时指导教育部门或者学校采取措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和学校采购的用于学生集体使用的食品、药品要加强监督检查,与教育部门共同指导、监督学校落实责任,保障食品、药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环境安全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综合考虑学生出行需求,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管,在学校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采集机制。
11.着力化解影响学生人身安全的突出问题。
构建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有效机制。学校要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责任,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期发现、预防以及应对的指导手册,建立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机制。对有不良行为、暴力行为的学生,探索建立由校园警务室民警或者担任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民警实施训诫的制度。对实施暴力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公安、司法机关要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惩处,形成积极正面的教育作用。网络管理部门发现通过网络传播的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事件,要及时予以管控并通报相关部门。
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教育部门要健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权利的保护制度,对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零容忍制度,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从严问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协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严格依法惩处。对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坚决处置、严厉打击,实行专案专人制度。要进一步深化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对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犯罪团伙,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防止发展蔓延。
健全预防学生溺水工作协作机制。学校要加强学生防溺水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校内水域安全管理和暑期学生日常管理。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协调、联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通过强化家校对接,指导和督促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履行好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监管责任。教育部门要组织开展学生防溺水专项行动,指导学校细化学生防溺水工作方案,加强专项督导检查力度,督促学校落实防范学生溺水的各项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健全政府主导、多部门参与、群防群治的联防联动机制。综治部门要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学生防溺水工作;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水域和事故多发水域的安全管理,在其附近设立醒目警示标志;旅游部门要加强涉水景区内警示标志、安全宣传栏的设置和巡查管理;安监部门要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设置重点、危险水域附近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公安部门要及时组织对溺水事故的救援,依法依规调查事故原因,鉴定事故性质;卫生计生部门要配合学校做好预防溺水教育工作,帮助学生学习和掌握正确的救人自救常识;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加强留守儿童安全教育。电台、电视、报刊和相关网站等各类媒体要加大学生防溺水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预防溺水的良好氛围。
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机制。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学生专用校车接送学生,全程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校车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出车期间车辆状态良好。要规范校车驾驶员的工作程序,定期组织校车驾驶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等。
教育部门要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统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学校积极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核办校车驾驶员资格申请,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定期将校车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部门。
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对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要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12.形成广泛参与的学生安全保护网络。
教育部门要健全对校园内发生的侵害学生人身权利行为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调查处理程序。有关部门要与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家长加强衔接配合,共同构建对受到伤害学生和涉嫌违法犯罪学生的心理疏导、安抚救助和教育矫正机制。共青团组织要完善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提供相应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等。妇联组织要积极指导家长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开展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落实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规定。支持和鼓励律师协会、高校等法律专业组织和单位,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的公益性组织,利用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网络,为学生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四、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
13.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机制。
学生在校内及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并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通知受伤害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出现重伤、死亡的,学校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向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教育部门接到学校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学校应当向当地综治办报告。
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地方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统一领导,及时动员并组织救援和事故调查、开展责任认定及善后处理,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地方政府应当优先组织对受影响学校开展救援。
14.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制度。
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根据不同的事故种类,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伤亡原因、伤亡性质作出结论,并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学校及相关方面有责任的,造成重大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强案例指导,引导社会依法合理认识学校的安全责任,明确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职责。积极利用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式,通过法治途径和方式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及时依法赔偿,理性化解纠纷。
发生学生安全事故纠纷后,学校应当及时成立事故纠纷处理小组或者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纠纷的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纠纷处理的人员应当听取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代理人意见,告之事故纠纷处理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对出现情绪失控,有过激行为的学生及其亲友,应当及时采取心理危机干预等方式稳定其情绪,并视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纠纷调处过程中,一旦出现围堵校园、殴打侮辱学校工作人员、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行为时,公安机关应及时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15.建立事故风险分担机制。
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担机制,学校或学校举办者应按规定购买校方责任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向学生摊派。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提供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鼓励学校购买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
教育部门要大力增强师生、家长的保险意识和教育保险宣传力度,引导家长根据自愿原则参加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而发生的风险。鼓励各种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将其所参与签订的自行和解协议书、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主管部门行政调解协议书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依法应当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根据校方责任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合同赔偿,不足部分由学校赔偿。
16.构建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的支持体系。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的解决途径有:自行协商;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向学校所在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以下调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制度:(1)法律顾问制度。教育部门和学校应结合实际需求,采用合约方式选聘政治素质好、专业素养高、履职能力强、诚信品质优的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律咨询、知识普及等方面的作用,提升广大师生和教育工作者的法治意识,为调解处理涉校矛盾纠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2)新闻发言人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应熟悉涉及师生切实利益的政策法规、熟悉新闻发布的组织流程。在处置各类重大学校安全事故过程中,相关单位和学校要积极配合新闻发言人工作,使其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情况,能对事情发展趋势做出正确评估,准确研判舆情风险,制定应对预案。新闻发言人应根据授权,按组织程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有条件的单位可设立专职新闻发言人,鼓励和支持新闻发言人专业化。(3)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协调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社会公信力、知名度,热心调解和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依法依规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
五、强化领导责任和保障机制
17.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学校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为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协同推动防控机制建设,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8.强化基础保障。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明确归口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专门机构,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优化现有编制结构,适当向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范的机构倾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合理支出。要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网络管理与服务系统,整合各方面力量,积极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为学校提供便捷、权威的安全风险防控的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加快完善学校安全制度规范,推动适时修改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规。
19.健全督导与考核机制。学校安全工作将作为我省对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评“教育发展指数”评定的重要内容,以及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区)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教育督导与考核机制,加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职责落实情况的督查,对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要组织专项督查并向社会发布报告。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地区,要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综治部门要将学校及周边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范围,教育部门要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
高等学校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意见,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和建设方案,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指导、支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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